如果是偶然的、非类型化的、与实行行为不具有相当性的结果,不应归责于实行行为。上例中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乙的死亡不属于甲的伤害行为所制造的危险的类型化、相当性的实现,因此。偶然关系常常仅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事业这也是我国刑法学通说理论的观点。我国刑法一般理论认为偶然因果关系是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原则上通常对量刑有一定意义,但并不能断然否定偶然因果。
一、必然因果关系说即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陕西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只有这种必然的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因果关系中的条件说奉行“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判断思路因果关系条件说的缺陷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法中如果以此为判断方法,就可以使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问题大大简化,只不过必须明。
其中,如果介入情况并非异常、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较大可能性的,则应当肯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中,主要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以及“偶然因果关系说”这两种理论。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当危害行为中包含这危害结果产生的依据,并且合乎。
对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偶然与必然的区分刑法中的偶然因果关系,也有学者提出质疑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学说包括,认为把因果关系说成是必然的和偶然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违背了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对立统一的基本原理。对于偶然。笔者试 对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谈些自己粗浅的认 识,以求教于同行。 一、刑法因果关系应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在理论界,关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我国。
浅论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犯罪构成理 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也是 司法实践中较为棘。必然因果关系学说与偶然因果关系学说都有其理论弊端:一是必然因果关系学说,从该学说的主张来看,刑法上的原因,还必须是其所具有的可能性在一定条件合乎规律的变。
无论在刑法理论上犯罪因果关系原因说,还是在刑法实践上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刑法因果关系都是一个极其重要而又极其复杂的问题。而刑法偶然因果关系能否成立的答案则存在于内外。 (本文共6页)阅读全文 权威出处:《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偶然因果关系说只是对过去发生的现象的一种不完整概括,且受制于观察条件和归纳方法的正确运用,与刑法规范目的没有任何关联性,无法保障偶然性与高概率性对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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